大河網訊 近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以來,黃某(已判刑)、高某(已判刑),在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由黃某負責購進保健品片劑及藥盒等包裝材料,高某負責利用網絡進行銷售,雇傭被告人吳某、程某、羅某、劉某等人負責對保健品進行包裝,并發放工資。黃某、高某二人通過物流將生產的保健品對外發貨銷售并由物流代收貨款。2022年3月至案發,該加工點生產、銷售保健品金額共計2521194元。2022年6月25日,公安機關在黃某、高某租用的加工點當場扣押三十七種保健品,未銷售金額為201307元。經鑒定:所扣押的三十七種保健品中均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吳某違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為16000元、被告人程某違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羅某違法所得8500元。
2021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涂某明知所銷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并將發貨地址交上游供貨商蔡某(已判刑)發貨,涂某與蔡某定期結賬。2021年10月至案發,被告人涂某銷售保健品的金額共計72912元。2022年3月14日,公安機關依法接收被害人保健品后經鑒定,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涂某違法所得為16000元。
2021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明知所銷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讓上游供貨商蔡某進行發貨,張某與蔡某定期結賬。2021年11月至案發,被告人張某銷售保健品的金額共計6839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2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并綜合全案情節,最終判決如下:被告人涂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0元;被告人張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吳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
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程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羅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涂某、張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刊載內容應經該院審核)。 (靳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