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陽市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領導小組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沁陽市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沁陽市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組織、發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告。
四、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機關、團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積極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六、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積極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非法燃放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舉報電話:110。
八、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燃放,對拒不配合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18日
來源:沁陽市人民政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