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靖某某等8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介紹、容留賣淫罪、詐騙罪一起涉惡案件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靖某某、孫某某等人為謀取經濟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先后在濮陽市鄉鎮、滑縣鄉鎮的夜市尋找作案目標,實施敲詐勒索活動6起。其作案手法與之前本院審理的以被告人翟
某某為首的一案有相通之處,均在深夜,蹲守在飯店門口,對酒后駕車的駕駛員盯梢,確定對象后故意發生輕微碰撞,并且抓住了被害人酒駕不敢報警的心理,不同的是靖某某等人將犯罪地點選在了鄉鎮的夜市,雖作案次數較少但是對于車輛通行安全及社會生活秩序仍構成了嚴重威脅,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同時,2019年4月,本案中的4名被告人在家中賭博時,利用推牌九出千的方式,詐騙被害人三萬余元。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靖某某等人還預謀尋找女孩賣淫掙錢,在確定人員后一邊聯系賣淫女,一邊通過各種朋友介紹嫖客,并從中獲取利潤。為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相統一,本案將擇期宣判。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靖某某等8人構成惡勢力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容留、介紹賣淫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主持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充分聽取了被告人最后陳述。整個庭審過程規范有序、張弛有度,既充彰顯對涉惡案件打擊力度,又確保按照法定程序查清每起犯罪事實,體現了審判活動的公平公開公正。
因案情復雜,法庭將擇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