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法院馬村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約定由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欠款及訴訟費用。
2016年被告李某的弟弟購買運輸車輛需要用錢,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約定利息,李某為其弟擔保。后李某的弟弟經營岀現問題,無力償還,外出務工長期不在家中。原告找到被告李某商量解決借款的事情,協商未果,原告楊某將被告李某訴至清豐縣法院
受理案件后,聶法官笫一時間將訴狀、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冒雨送達給被告李某。開庭時,原、被告及旁聽家屬的情緒比較激動,原告認為被告借錢時間較長,利息都未付清。被告則認為自己是擔保,不是借款實際使用人,現在自己弟弟聯系不上,希望原告能作出讓步。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雙方仍未達成和解意向。為徹底化解矛盾紛爭,聶法官多次電話聯系雙方,實地走訪開展調解工作,看著法官的往返奔波和苦口婆心,雙方當事人情緒上有所緩和。聶法官抓住有利時機,通知原、被告雙方到庭進行調解,最終原告做出讓步,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約定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欠款及訴訟費用,一場長達四年的借貸糾紛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