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
通告
為有效降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我縣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縣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限行時間
自2020年9月7日起,每周一至周五的7:00至19:00,法定節假日不限行,解除時間另行通知。
二、限行區域
清豐縣安康路以北、孟德大道以南、疊翠路以東、人和大道以西的城區道路(包含疊翠路和安康路)。
三、限行車輛
(一)對進入限行區域的所有機動車,實行每日限制兩個車牌尾號的車輛通行。“尾號”即為機動車號牌末尾的數字(號牌末位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個數字為準)。
星期一 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1、6;
星期二 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2、7;
星期三 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3、8;
星期四 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4、9;
星期五 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5、0。
(二)已辦理通行證的貨車(渣土車),同時遵守本限行規定。外埠號牌車輛在限行時間內駛入限行區域的,按本通告規定執行。
(三)為保障城市正常運轉,盡可能減少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軍車(含武警車輛)、警車、消防救援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2.公交車、大中型客車、出租汽車(含持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從事出租業務的合規網絡預約出租車)、校車、單位通勤車;
3.車身外觀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任務的各類行政執法車輛和道路清障專用車輛;
4.車身外觀噴涂統一標識的環衛、園林、市政、熱力、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郵政、押款、保險勘查、新聞采訪、采供血、醫療廢物轉運、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等專用車輛;
5.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6.懸掛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新能源汽車。
四、限行期間,對違反本通告之規定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通過視頻監控抓拍和民警路檢路查依法予以處罰。對機動車未懸掛號牌、遮擋號牌的,處200元罰款并記12分;對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記12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限行期間,遇有重度以上污染天氣,需要啟動更高級別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另行通告。
202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