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豐縣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公司”)向縣法院申請撤回了對該縣住建局的行政訴訟,并自愿補建應當建設的人防工程16607.378平方米;清豐縣住建局則依法撤銷人防易地建設費決定書。一場起于2018年的人防工程建設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人防工程建設費起爭議 檢察機關應邀介入
2018年3月,清豐縣檢察院在開展國有資產保護的公益訴訟行動中,向該縣住建局發出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對某置業公司沒有建設人防工程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并按照規定征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清豐縣住建局分別于2018年8月和2019年8月,兩次對該公司做出行政人防易地建設費決定,要求該公司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24911067元。
今年2月,某置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該公司開發的是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屬減免易地建設費范疇,縣住建局行政征收決定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清豐縣住建局則認為,人防工程應采取應建盡建原則,在地質不符合建設人防工程的條件下才繳納易地建設費,只有屬于法定繳納異地建設費的情況下,才能套用是否減免易地建設費的規定。該公司建設項目符合建設人防工程的條件,應當建設卻沒有建設,已經失去了建設人防工程的條件,應當依法繳納易地建設費。
清豐縣法院先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但由于該案涉及金額巨大,雙方爭議較大,案件審理一時陷入僵局。法官考慮到該行政訴訟前,縣檢察院曾向縣住建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便主動邀請縣檢察院參與該爭議案件。
檢察機關調查協調 維護國家利益保障企業發展
為徹底化解該行政爭議案件,清豐縣檢察院秉持保障國家利益不受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保護的雙贏理念,在向承辦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安排檢察官深入調查了解案情。檢察官一邊調取縣住建局相關行政執法卷宗,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了全面審查;一邊前往某置業公司項目現場實地勘察,進一步掌握實情。調查中,清豐縣檢察院還分別與該縣住建局和某置業公司溝通協商,并于8月5日、6日形成會議紀要。檢察官特別注意到,受疫情影響,某置業公司在生產經營方面存在困難,一次性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會對公司復工復產及生產經營產生巨大影響,甚至危及企業生存。
在檢察機關充分調查取證、協調溝通的基礎上,清豐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住建局和某置業公司就該行政爭議案件形成共識,縣住建局與某置業公司于8月7日達成了和解。縣住建局表示,某置業公司對原來應建未建的人防工程進行補建,履行人防義務后,可依法撤銷行政征收決定。某置業公司表示,將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將原來未建的人防工程同新規劃的人防工程在10月25前備案并施工。“檢察機關積極調查、參與調解,促進了爭議實質性化解。”清豐縣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