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互聯網媒體登記備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網絡意識形態相關文件精神,加強黨對網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維護清朗氣正的網絡空間,規范我市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推動互聯網媒體公眾信息服務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辦或發布涉濮信息的互聯網媒體。
第三條 屬地網站、移動客戶端(APP)、論壇社區、貼吧等網絡平臺(含政務類);微信公眾號、微博、抖音、快手、今日頭條號、搜狐號、網易號、一點資訊號、鳳凰號等網絡賬號(含政務類),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應登記備案:
1.名稱中包含“濮陽”及縣(區)、鄉等地域名稱或簡稱、俗稱字樣;
2.所發布的信息標題或內容較多涉及濮陽的;
3.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類學校、各社會組織以組織機構名義開辦的網絡互聯網媒體,以個人名義開辦的互聯網媒體;
4.賬號注冊人(或管理人)的戶籍、住址、工作等(滿足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在本市范圍內,發布信息與本市有關的。
第四條 互聯網媒體登記備案是指互聯網媒體的運營者對所運營的互聯網媒體注冊管理人員信息、內容發布、開通注銷等情況進行登記備案。登記備案分為開通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五條 登記備案機關為市、縣(區)兩級網信部門,市直有關單位開辦的互聯網媒體在市委網信辦登記備案,縣(區)有關單位或個人均應在縣(區)網信部門登記備案,縣(區)網信部門每月向市委網信辦報送登記備案情況。
第六條 登記備案遵循“誰開辦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若開辦者和運營者非同一人或轉讓他人,均應登記備案。
第七條 已登記備案的互聯網媒體不再重復備案,凡新開辦或變更信息的互聯網媒體均應在開辦或變更信息前3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登記備案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類學校、各社會組織開辦的互聯網媒體由本單位統一進行登記備案, 并對開辦的互聯網媒體負有監管責任。
第九條 各級組織機構登記備案需提供材料:
1.《濮陽市互聯網媒體登記備案表》(加蓋公章);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濮陽市互聯網媒體從業人員登記備案表》。
第三章 個人登記備案
第十條 個人開辦的互聯網媒體由注冊人或管理人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個人開辦的社會化互聯網媒體需提供材料:
1.《濮陽市互聯網媒體登記備案表》(加蓋姓名章或簽字按手印);
2.身份證復印件;
3.《濮陽市互聯網媒體從業人員登記備案表》。
第四章 登記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開辦互聯網媒體前須經主要領導批準或行政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互聯網媒體歸屬關系不清或者運營權發生糾紛的,可以暫緩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未及時辦理登記備案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和具體情況。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更正的,不予辦理登記備案:
1.填報的登記備案表內容或提交的文件資料違反有關法規或與本制度不符的。
2.填報登記備案表的機構或個人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十六條 開設多個互聯網媒體的,每個互聯網媒體一套材料,每套資料一式兩份,一份交轄區網信部門,一份由開辦互聯網媒體的機構或個人留存并建立互聯網媒體管理檔案,市、縣(區)兩級網信部門對檔案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開辦互聯網媒體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轄區網信部門將根據相關規定出具處罰意見并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登記備案表是加強網絡實名制監管的具體體現,也是辦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參與年度優秀互聯網媒體評選的必備文件之一。對不履行登記備案手續,違規開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互聯網媒體,將依法采取約談、警告、責令暫停信息更新、永久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視情列入黑名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市委網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