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陽市華龍區法院對被告人寧某等1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公開宣判。法院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惡勢力犯罪集團3名首要分子寧某甲、寧某乙、羅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個月、十三年又二個月、十年又四個月,并處45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該集團其他15名成員也分別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以寧某甲、寧某乙、羅某為首的詐騙團伙在湖南省衡陽市城區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逐漸形成有明確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結構相對穩定的三個“套路貸”詐騙犯罪團伙。該集團成員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放款快、無抵押”為幌子對外宣傳,將在校大學生或剛踏入社會的畢業生為犯罪對象,抓住被害人急需用錢的心理,誘騙被害人提供手機通訊錄為后續催收做準備,通過貸款APP平臺與被害人簽訂高于實際借款金額的借款合同(期限7日,并在支付借款時先行扣除“中介費”“周利息”等名義的費用,實際支付被害人少量本金。待被害人還款不能,再以辦理展期、以貸還貸、支付逾期費、展期費等名義不斷壘高被害人債務,并采用電話轟炸軟件,給被害人及其親友群發辱罵短信、撥打騷擾,制作、發送帶有侮辱性照片等方式催討債務,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