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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8日,《第一線人》從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獲悉,河南濮陽性侵案一審宣判。據悉,該案中57歲男子路遇精神分裂女,領回家中多次侵犯。我們一起來看詳細情況。
被告人簡介
被告人石*民,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漢族,文盲,戶籍地及住址均為清豐縣,農民。因涉嫌犯強奸罪,2020年1月17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清豐縣公安局監視居住于其家中,2020年5月22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清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案情回放
2020年1月初,被告人石*民在清豐縣馬村鄉大岳村西的路邊上見到仙莊鄉齊家村的李某2,遂將其領回家中,在其家中石*民多次與李某2發生性關系。
經鑒定,李某2患有精神分裂癥,在本案中被評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2020年1月17日石*民被抓獲。后李某2被其家人領回。
法院認為
被告人石*民明知被害人李某2系精神病患者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決
2020年9月4日,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公布判決如下:
被告人石*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