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濮陽市政府新聞辦公室、濮陽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濮陽市公安機關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20條措施》。
都有哪些具體內容?
一是優化新開辦企業公章刻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為濮陽市行政區域內新開辦企業免費刻制首套四枚印章(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壓縮公章刻制時間,公章刻制時間由原來的2個工作日縮短為0.5個工作日。簡化新開辦企業辦理公章刻制備案,將原來的“刻章”、“備案”2個環節合并為1個環節,用章單位無需再到公安機關備案。
二是公安政務事項“一門通辦”。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公安行政審批綜合服務區,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外,各類公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打包”入駐市行政服務中心,實現“一廳匯聚、一站辦結”,讓企業和群眾“只進一扇門、辦結所有事”。
三是戶政業務“全城通辦”。升級改造業務信息系統,重塑優化辦事流程,實現市內出生登記、戶口遷移、公民身份證受理等各類戶籍和身份證業務,在市縣城區各派出所和入駐政務大廳窗口都能辦理,讓群眾“就近能辦”、“異地可辦”。9月底前,在市公安局行政審批綜合服務區(陽光大廈)試點推行;年底前,在市縣城區各派出所推行。
四是城鎮落戶“零門檻”。凡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即公民在實際居住地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宿舍、就讀學校宿舍等,均可根據本人意愿,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上述人員在辦理本人落戶手續時,可同時辦理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手續。同時,在社區設立集體戶,為有意在濮落戶的無就業單位人員、無自主產權住房者提供落戶條件。
五是為企業人員申辦身份證、居住證提供便利。通過錯峰休息、預約辦證、急事急辦、上門服務等形式,為企業員工辦事創業提供便利。依托公安互聯網+便民服務平臺,在線為企業員工提供政策咨詢、申報戶口登記、在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對申領居住證數量較多的企業,公安機關上門采集信息、集中受理制作。
六是提供即時加急出入境辦證服務。為緊急出國(境)參加商務活動的企業人員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即時加急辦證服務。公安出入境接待大廳提供延時辦證、預約辦證服務,開辟“周末辦證”窗口,提供周末辦證服務。
七是優化完善往來港澳商務簽注政策。降低企業往來港澳商務登記備案單位一、二級信用等級評定門檻,將企業登記備案一級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降低為上年度納稅額100萬人民幣以上、上年度出口創匯40萬美元以上或者減免稅企業的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以上;二級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降低為上年度納稅額30萬人民幣以上、上年度的出口創匯10萬美元以上或者減免稅企業的注冊資本300萬人民幣以上,放寬企業人員申請往來港澳商務多次簽注條件,方便企業與港澳地區經貿交流。
八是簡化企業申請許可程序。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不再需要提供金融監管機構的批準文件;不再需要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相關資質證明和安全技術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不再需要提供房產租賃或產權合同復印件和租賃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復印件。申請辦理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企業和群眾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即可獲得審批。企業申請辦理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
九是簡化機動車通行證核發程序。機動車禁行區域內單位、企業等需使用禁行機動車,對長期使用的固定車輛,在首次按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后,再使用時不需要再到公安機關申辦通行證,通過互聯網或手機App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收到反饋信息后按反饋信息即可通行。臨時使用的車輛辦理通行證,進入公安環節后實行即來即辦。
十是提供公安交管業務預約、上門服務。與企業建立工作聯系機制,開展進企業上門服務。對企業辦理5輛以上機動車登記、檢驗等業務的,提供預約服務,確保企業車輛“隨到隨辦”。
十一是優化公安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企業周邊交通環境建設,確保設施完備、標識清楚、通行有序。在車流高峰期,對涉及企業和重點建設項目的物資運輸車輛優先放行;對當場發現的涉企貨運車輛發生未攜帶行駛證或駕駛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未影響道路交通或安全的輕微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以教育警告為主。
十二是依法規范涉企案件查辦。對企業及其經營者受到侵害的報警求助,第一時間處警,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對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危害的案件實行專案專辦。必要時,由上級公安機關掛牌督辦。對侵犯商業秘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案件,由市公安局直接立案偵辦。
十三是依法嚴厲打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向企業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違法犯罪及其幕后的“保護傘”;依法嚴厲打擊因經濟糾紛引發的暴力討債、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綁架等違法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強攬工程、阻撓施工、尋釁滋事等影響企業項目建設和健康發展的違法犯罪;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搶奪、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等侵害企業財產權的違法犯罪。
十四是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提醒。設立市公安局經濟犯罪舉報中心,公布經濟犯罪舉報電話:8820260,24小時接受企業和群眾舉報、投訴和報案,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分析企業管理人員職務違法犯罪的規律特點,研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常見法律風險問題,提出防范對策和工作建議。通過上門走訪、座談交流、信息推送等多種方式,向企業通報情況,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提醒企業防范經營法律風險。
十五是加強企業周邊治安管理。落實企業內部安全隨訪制,在企業較集中的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重點項目建設區域、物流市場等周邊加強巡邏防范,推動周邊視頻監控建設,優化監控布點,建立完善視頻巡邏和安全檢查機制,實現對相關區域部位的動態防控。滾動排查突出治安問題和安全隱患,常態開展治安整治,維護企業周邊良好的治安秩序。
十六是建立完善聯系企業機制。深化項目警官制,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重點企業設立警務室、警務工作站或明確項目警官,提供常態化、規范化服務,及時向企業通報有關犯罪規律特點、治安動態,有針對性地指導企業落實防范措施。落實公安機關領導干部聯系企業制度,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上門走訪服務。
十七是嚴格規范辦案方式方法。嚴禁過度執法、選擇性執法、差異化執法,嚴禁濫用偵查權限、隨意擴大調查范圍、損害企業信譽、侵害企業權益、泄露商業秘密。實行執法報告制度,辦案民警到企業辦理案件時,除法律規定的緊急情形外,應事先征得辦案部門負責人同意,盡量避免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
十八是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正確甄別涉案財產和企業正常經濟往來款、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嚴禁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企業財產;在有其他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可以不凍結流動資金;對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特別是批量凍結的帳戶,及時進行審查,與案件無關的依法盡快返還、解凍。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可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十九是依法慎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技術業務骨干、外籍高層次人才,依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對僅有一般性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性不大,積極配合案件偵辦的涉案企業管理人員,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的企業經營者,在企業遇有重大經營決策時,在不妨礙偵查活動的情況下,可以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一定的經營管理行為。
二十是開展優化營商環境專項督察。建立市、縣(區)公安機關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協調機構,強化督導工作,依托12389舉報投訴平臺、110報警平臺,以及市公安局門戶網站設立意見箱,多渠道受理投訴公安機關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對于企業和群眾投訴反映的執法和服務方面的突出問題,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