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至26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其中審議了《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9月26日上午,《條例》經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自獲得立法權以來出臺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規。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要求,建立健全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常態長效機制,推進文明行為立法。近年來,我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持續推進,市民素質持續提升,形成了一系列切實有效的好做法,積累了一批務實管用的好經驗,亟需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定。同時,市民文明行為養成意識不強,市民素質教育未形成長效機制,公共文明行為管理存在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等現象和問題,也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調整和規范。我市制定出臺《條例》,對促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鞏固提升文明城市建設成果,提升市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很有必要,意義重大。
據悉,根據立法計劃安排,市委宣傳部作為起草部門,通過調研論證、多方征求意見,結合我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經驗和實際需求,幾易其稿,形成了《濮陽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草案)》。3月31日,市委宣傳部將《濮陽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草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4月14日,經七屆市委127次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對《濮陽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草案)》進行審議。4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審議。8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將《濮陽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名稱修改為《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8月27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并表決通過。9月1日,市人大常委會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請求審查批準《條例》的報告。9月21日至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并表決批準了該《條例》。
《條例》共五章三十四條,主要包括總則、行為規范、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條例》對市民普遍關注的頑癥痼疾和陳規陋習進行“精準畫像”,重點規范市民在公共秩序、公共環境衛生、交通出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不文明行為,引導促進公民文明意識和行為習慣的培養。如規定,使用音響設備器材,制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座城市,一方文明。以法為“鋼架”構筑文明大廈,以法為“燈塔”引領文明航船,以法為“盾牌”保護文明行為,隨著我市《條例》出臺,“人人講文明、時時抓文明、處處見文明”的氛圍必將更加濃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