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51年。2014年,其在家無所事事,受其表兄雇傭伙同他人利用假病歷、假身份于2014年到黑龍江某醫院套購鹽酸哌替啶片4760片。在套購期間同伙落網,其潛逃。于2020年4月被山東省萊州市夏邱派出所抓獲歸案。
臺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受他人雇傭非法套購鹽酸哌替啶片牟利,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但其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又系初犯,可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提醒:近年來,毒品犯罪犯子為了牟利不擇手段,雇傭癌癥病人到醫院套購“精麻”藥品用于出售,被告人“好心”幫親戚的忙同時掙取工資而獲刑的案件時有發生。請廣大人民群眾學法、懂法、知法、守法,在醫院采取非法手段套購國家管制類藥品牟取非法利益,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將受到法律的懲處,這樣的“工”打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