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起立!現在宣讀判決書!判決如下,依法撤銷李某對萍萍(化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劉某為萍萍的監護人。”10月22日,由范縣檢察院支持起訴的撤銷李某監護權一案經不公開開庭審理后,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和萍萍母親劉某申請撤銷李某監護權的請求。該案是濮陽市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撤銷監護權案。
十年前,被害人萍萍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分居,當時年幼的萍萍一直跟隨母親劉某在外地生活,其父李某在此期間從未履行監護責任。萍萍13歲時因青春期叛逆離開劉某找到李某,但李某由于忙于生意一直未對萍萍給予關心和關注,導致萍萍受到社會閑散人員侵害。
雖然對方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本該由萍萍獲得的11萬賠償金和3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卻被李某占為己有。
范縣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組檢察官在案件跟蹤回訪時發現了上述情況,經過調查取證、分析研判,認為李某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權益。在向上級院逐級匯報后,范縣檢察院于10月16日向縣法院送達了有關文書,決定支持劉某申請撤銷李某監護權的申請。10月22日,法院受理該案后當日即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經過庭審,法院當庭判決撤銷李某對萍萍的監護人資格。為了確保李某及時將賠償金返還給萍萍,在調解員的見證下,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了司法確認手續,有效保障了萍萍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