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陣父子兵”的代價……
俗話說: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形容的是打仗要像兄弟一樣一起向前,上陣打仗要團結得像父子一樣,只有團結才能無往不勝。然而,這對父子卻沒有將這股團結的勁頭用在正道上,上演了一出“父子盜車”的真實案例。
邪 念
2023年1月,72歲的李父路過濮陽市華龍區體育場時,無意間發現體育場停車場里停放著一輛白色踏板電動車,踏板上的電池蓋板是掀開的狀態,電瓶已經不見了,就想著沒人來騎的話就讓自己孩子拖回家自己騎。
父 子
到了第二天,李父見到這輛電動車還在那里放著,就給兒子李子打電話說:體育場停著一輛電動車,可能沒有電瓶啦,如果一會沒人騎你就過來拉回家。李子說:我又不騎!李父說:你不騎我自己騎!到了晚上八點左右,李子又接到了李父的電話,被告知那輛電動車還在那兒停著,讓李子開車過去拉走。
“上 陣”
李子開著一輛面包車來到濮陽市中原路和馬頰河交叉口西南處等著李父。李父來到體育場停車場看無人注意,就推著這輛電動車去和李子匯合,兩人將電動車裝到面包車上后,李父自己回家,李子將車拉到清豐,放在老家房子里。
自 首
2月1日晚上10時,電動車主劉某去騎車時發現電動車不見了,四下也沒有找到就打110報了警,2月2日,李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將被盜走的電動車追回發還給劉某。當天李父到公安機關投案。被盜電動車經鑒定價值5130元。案發后,李父與李子二人也真誠悔罪,得到了車主劉某的諒解。
量 刑
華龍區檢察院受理此案后,承辦人經審查認為李父、李子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其人不備秘密將放在停車場內的電動車偷走,數額較大,其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盜竊罪。
此案證據來源合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承辦檢察官認為對李子應以盜竊罪移交法院起訴,鑒于李子是初犯、偶犯,又認罪認罰,并取得了諒解,建議法院對其判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罰,可以適用緩刑;對于72歲的李父,念及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和認罪認罰情節,又得到被害人諒解,依據《輕型刑事案件適用相對不起訴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懺 悔
李子在移送起訴通知書簽字后,后悔不已:“真不該聽了父親的話,不僅沒有勸阻父親,還和他一起干了違法的事情!”李父在得知檢察機關對自己作出不起訴決定,而自己的兒子卻因為參與偷電動車要被起訴時,老淚縱橫:“悔不當初自己貪小便宜起了邪念,不僅害了自己,還把兒子也搭了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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