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不系安全帶駕駛曝光:安全帶=生命帶!駕駛機動車不系安全帶曝光!
豫JAT611主駕駛不系安全帶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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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豐交警溫馨提示: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小汽車是導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車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死亡事故中約80%為顱腦損傷致死,汽車事故中因為不系安全帶被甩出車外造成傷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關研究表明,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規范使用安全帶能夠將交通事故死亡風險降低60%~70%,對保護群眾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請廣大交通參與者珍愛生命,請系好安全帶。
典型案例:一、2023年03月26日,在清豐縣人民路與誠睦路舊城路段,孫某科醉酒后駕駛電動二輪車自北向南行駛由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與同向行駛賈某飛駕駛車牌號為豫AV***Y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孫某科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孫某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之規定。 當事人賈某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 當事人孫某科負主要責任;當事人賈某飛負次要責任。
二、2023年2月07日,在清豐縣孟德大道人和大道交叉口東紙房鄉雨淋頭村路口處,任某志駕駛豫J3***3“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自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與自南向北行駛的郭某琳駕駛“歐派”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電動車駕駛人郭某琳及電動車乘坐人劉某心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任某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是導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當事人郭某琳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規定,是導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綜上所述,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如下:當事人任某志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郭某琳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劉某心不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
三、2023年03月24日,在清豐縣清豐大道固城路口處,郭某萍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與由東向西行駛楊某玲駕駛車牌號為豫J5***6小型轎車相撞,致郭某萍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傷人交通事故。 當事人郭某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郭某萍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楊某玲無責任。
曝光“兩客一危一貨”企業:清豐縣君鵬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形同虛設,安全教育制度未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未落實,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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