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嚴厲打擊假冒注冊商標
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案情摘要
2014年至2022年間,黃某在明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是犯罪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而銷售茅臺、五糧液等假酒包裝材料,先后銷售給管某、王某等九人,累計銷售假酒外包裝共計3815466元,非法獲利約150000元。
2017年12月至2022年間,管某從黃某處購買茅臺、五糧液、劍南春、舍得、國窖1573、習酒六種假酒成套的外包裝材料,累計購進金額203480元,銷售金額共計253480元,非法獲利50000元,此外管某還出售假白酒外包裝兩次,共計1500元。
清豐縣檢察院審查后
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對黃某提起公訴
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的商標,在客觀上使得大量偽、劣、次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沖擊,造成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