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鄉延津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某英等3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以來,被告人劉某英糾集被告人劉某明、劉某福,在延津縣王樓鎮某村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劉某英為糾集者,劉某明、劉某福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劉某英等3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合議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展開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充分發表了意見,劉某英等3名被告人分別作最后陳述,案件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