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依法維持衛輝市人民法院對冷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所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刑事判決,首犯冷某某獲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袁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別獲刑3年至1年7個月有期徒刑和數額不等的罰金并追繳違法所得。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冷某某自2010年在我市從事非法傳銷活動,2012年冬,與來自河北滄州的被告人袁某等人會合,以推銷香港綠之韻化妝品(并無實際產品)為名開始在新鄉發展傳銷組織,該組織層級分明、管理嚴密,強迫傳銷人員以找工作、談戀愛等為幌子,通過QQ、微信、電話等方式聯系親友或社會不特定年輕人并誘騙其加入,該組織將新騙來人員稱為考察對象,迫使考察對象以每單2900元價格購買該虛無產品獲以得營銷資格后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和加單業績作為計酬和晉升的依據,從中牟利。該組織以寢室為基本管理單元,經過多年發展,在我市窩點分布廣泛,成員眾多,在衛濱區、開發區、牧野區,以及衛輝市等多個居民點、城鄉接合部設立數十個傳銷窩點。經統計,2013年2月份以來,冷某某僅通過其兩個郵政銀行賬戶即收到該組織騙取的傳銷資金773萬余元。
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集團上下線清晰,形成了三級以上層級,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惡勢力集團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受到公安機關多次打擊仍不悔改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有明顯的組織領導者,骨干和重要成員相對固定,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已構成惡勢力集團犯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冷某某、袁某等1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冷某某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承擔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后,冷某某不服提起上訴,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