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屈婷、趙文君)藥品質量出了問題,已經吃了藥的消費者找誰維權?22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擬明確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即誰先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誰先行賠付。這意味著,“藥品質量問題發生后,用藥者能盡快找到一個責任主體請求賠償,方便群眾迅速解決糾紛。”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生態文明教研部教授胡穎廉說。
根據修訂草案,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追償。
值得注意的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納入質量首負責任制的主體范圍中。胡穎廉說,此次法律修訂的一大亮點就是引入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用藥者可向藥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主張質量賠償責任,足見其“嚴”,更見其“便民、利民”。
質量首負責任制并非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現,如食品安全法里也有相關規定。胡穎廉說,食藥品從工廠到百姓的“餐桌”“藥籃子”,環節多,專業性強。質量首負責任制不僅解決了各環節“相互推諉”的弊端,更將以社會監督為支撐點,倒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規范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行為,從而提升藥品安全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