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成都10月10日電 據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江安縣委原書記張明明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明明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明明于200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利用擔任南溪縣(區)委副書記、副縣長、江安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招商條件設置、工程項目投標、項目推進、工程款撥付、職務調整等方面,接受曹某某、劉某某、薛某等57人的請托,為相關企業及個人提供幫助和支持,收受上述人員所送人民幣5511.9783萬元、美元40.7萬元、港幣10萬元、雷克薩斯牌越野車1輛、1000克金條2根,共計折合人民幣5876.52124萬元。其中,曹某某向張明明出具總金額為2450萬元的“借條”數張,承諾事后兌現支付給張明明。直至案發,曹某某對所打“借條”未向張明明兌現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明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876.521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上述受賄金額中,其收受曹某某以出具“借條”方式所送2450萬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就該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贓款已全部退清,其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宜賓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