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新聞網邯鄲訊(記者王海軍)公安機關鄭重提示:銀行卡開戶人、電話卡開卡人如果將本人的銀行卡、電話卡以出售、出租、轉借等方式提供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或者其他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今年10月10日,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召開全國“斷卡”行動部署會。為貫徹落實公安部有關要求,進一步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以下簡稱“兩卡”)違法犯罪活動,邯鄲公安機關迅速在全市范圍內部署開展以打擊、治理、懲戒非法開辦販賣“兩卡”違法犯罪團伙為主要內容的“斷卡”行動,集中抓獲一批“兩卡”違法犯罪團伙,集中整治一大批“兩卡”犯罪活動猖獗的重點地區,集中懲戒一批“兩卡”違法失信單位和人員,全力斬斷“兩卡”開辦販賣產業鏈,鏟除電信網絡詐騙滋生土壤,為全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駕護航。
A“斷卡”行動斷的是哪些卡?
據邯鄲市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李警官介紹,當前電信網絡詐騙持續高發的一大根源,是因為電話卡、銀行卡的管理失控。大量“實名不實人”的銀行卡、電話卡被騙子購買后實施詐騙,給警方的追查和打擊帶來巨大困難。因此,斬斷電話卡、銀行卡的買賣鏈條,就等于給騙子“斷奶”,對于壓發電詐案件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此次全國部署的“斷卡”行動,就是基于這樣的考慮,而且“斷”得十分全面、十分徹底。
“斷卡”行動中的“卡”指的是廣義的“卡”。
在手機卡方面,既包括我們平時所用的三大運營商的手機卡,也包括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同時還包括物聯網卡。
在銀行卡方面,既包括個人銀行卡,也包括對公賬戶及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即我們平時所說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這個界定,幾乎涵蓋了騙子當前使用的主流的通信和金融工具,必將對整個詐騙犯罪活動造成巨大沖擊。
B為什么實施“斷卡”行動?
據李警官介紹,“斷卡”呼吁由來已久,之所以在這個節點實施,而且是全國統一開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危害特別大。“實名不實人”的電話卡,不但被犯罪分子用來搞電信詐騙,還會被用來搞網絡販毒、網絡賭博等犯罪。據新聞媒體報道,每年網絡賭博流出的資金就達萬億級別,而這些錢大部分都是通過買賣的銀行卡、對公賬戶或者第三方支付賬戶走賬,難以追查和打擊。
其次,時機已成熟。此次“斷卡”行動其實至少已經策劃了4年。從2016年9月開始,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銀行以及最高檢、最高法等出臺的多個關于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文件、法律解釋中,都提到了嚴管銀行卡、電話卡的措施,但是受多種因素影響,直到今年開始,才真正開始實施。
C“斷卡”行動與每個人息息相關
因為個人信息的泄露、身份證遺失以及金融、通信行業前期的管理漏洞等,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被人冒充辦理銀行卡、電話卡,而一旦“斷卡”行動完全實施,按照現在的規定,一張卡涉案,名下所有卡或者業務都可能被暫停,將會對生活造成很大影響。
在此民警特別建議,請身份證有遺失經歷、前期電話卡或者銀行卡有異常情況的人,一定要抽空去查詢下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電話卡或者銀行卡存在,并及時處理,以免被當做“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打擊、懲戒,影響個人生活。
另外,一定要重視自己的信息安全,絕對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購買銀行卡或支付賬戶(微信、支付寶等),否則不僅5年內暫停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也會在個人征信上留有污點,影響貸款等,還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警給出幾點提示:
提示一:販賣“兩卡”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提示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售賣“偽實名”電話卡、手機卡的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或構成非法經營罪;其竊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或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明知買賣“偽實名”手機卡是為了實施犯罪活動(如電信詐騙等)的,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責任。
提示三:以下情形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組織購買、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提示四:販賣對公賬戶涉嫌非法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D永年公安打響“斷卡”行動第一槍!
近日,永年區公安局刑警大隊反詐部門在工作中發現,轄區居民張某名下一張銀行卡存在可疑交易信息,涉嫌電信詐騙。隨著深入調查,一個非法販賣銀行卡團伙逐漸浮出水面。
調查中,民警發現嫌疑人張某明知販賣銀行卡是違法犯罪行為,但還是經不住利益的誘惑,覺得這樣來錢快,抱著僥幸心理,竟自己主動到銀行辦理銀行卡,以每張每月300元的價格販賣給他人。
辦案民警果斷出擊,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抓獲。經訊問,張某供述將自己辦理的銀行卡賣給了永年區小龍馬鄉郭某。截至被抓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先后販賣本人銀行卡12張,非法獲利4400元。
經分析研判,民警獲悉,犯罪嫌疑人郭某在小龍馬鄉出現。辦案民警立即前往該鄉對其進行布控抓捕,經一天一夜的蹲守,10月16日,成功將犯罪嫌疑人郭某抓獲。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郭某如實供述了將自己辦理的5張銀行卡和收購張某的12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的犯罪事實。目前,張某、郭某已被永年區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買賣、出借對公賬戶以及銀行卡、電話卡等是違法行為,違法違規行為會記錄到個人征信,影響貸款、辦理支付業務,還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千萬不能貪圖私利觸碰法律底線。同時,還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保護好登錄賬號和密碼等個人信息,對于廢棄不用的銀行卡應及時辦理銷戶業務,并將卡片磁條毀損,不隨意丟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