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7時20分許,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二大隊七中隊民警在浴新南大街與學院北路崗口查處一起校車逾期未檢測交通違法行為。該車上只有駕駛員,并無學生。經詢問得知該校車已將學生全部送達,正在返回,駕駛員已二十多年駕齡,但對國家制定的校車相關規定不甚了解,民警對其駕駛逾期未年檢的校車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民警對駕駛人此次交通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并責令其立即整改。
校車是接送少年兒童上學的專用車輛,校車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國家專門制定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并為貫徹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校車登記管理,保障校車安全,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對《機動車登記規定》中校車部分做出修改并增加了相關內容。
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二大隊提醒廣大校車駕駛人,要嚴格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做到不超員、不超速,安全文明駕駛。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