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12月27日電 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法官近日接受黎智英保釋要求,批準黎智英以1000萬港元保釋金保釋候審。消息一出,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紛紛表示不滿。法律界人士指出,黎智英獲保釋不符合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損害香港國安法權威。
黎智英獲保釋不符合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
受訪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黎智英獲保釋不符合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于法理不合。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香港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對涉嫌罪犯的保釋有嚴格和清晰的規定。
“法官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理解是不夠充分的。法庭對黎智英的保釋加以很多限制條件,足以證明不能排除他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可能性。”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顧敏康說,既然不能排除相關可能性,允許其保釋的做法就是不恰當的。
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律師指出,法官很明顯是根據普通法對于一般刑事案件先保釋后羈押的原則,而非根據香港國安法,“如此對國安法視若無睹,是對國安法權威最大的損害”。
大律師龔靜儀表示,破壞國家安全是嚴重罪行,法庭在考慮批準保釋時,應該特別謹慎。她認為,過分寬松的擔保條件,引致大量“港獨”被告成功棄保潛逃,推行司法改革已是刻不容緩。
黎智英有棄保潛逃的重大風險
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黎智英有棄保潛逃的重大風險,獲保釋于情于理不合。
英國大律師、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黎智英正面臨多項指控,如果罪名成立,他將面臨長期監禁,所以他擁有棄保潛逃的強烈動機。黎智英與美國、加拿大、英國和臺灣等沒有與香港簽訂引渡逃犯協議的國家和地區有密切聯系,會有反華勢力協助他潛逃。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大律師說,法官要求黎智英支付1000萬港元的保釋金以及三個擔保人每人提供10萬港元,保釋金對黎智英來說如同九牛一毛,提供擔保的三人中,更有不少于一人本身也是官司纏身,其操守不可信。這些保釋條件毫無意義。
“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副秘書長黃英豪說,黎智英長期經商,與外國勾連密切,潛逃的能力強、機會多、資源豐富。保釋條件中也沒有列明警方對他實施必要的管控,因此并不能消除其棄保潛逃的可能性。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果斷出手
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規定。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黎智英一案屬于“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呼吁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果斷出手。
黃英豪認為,從黎智英和一些西方政客的言論看,外國或境外勢力與黎智英勾結頗深,且竭力試圖干預黎智英一案的審理工作。按照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由駐港國安公署對該案行使管轄權十分必要。
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會長王吉顯表示,黎智英的案件非常特殊,他是反中亂港的要犯,而且有眾多案件在身,高等法院法官的決定很可能造成他棄保潛逃,逃避應有的懲罰。此時完全可以由駐港國安公署介入處理此案,這種做法于法有據。
顧敏康認為,黎智英案關系到香港國安法是否真正在香港落地生根,香港市民希望香港司法機構能真正維護國家安全,嚴格依法判案。
黃汝榮表示,黎智英一旦潛逃,將會影響市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由駐港國安公署對該案行使管轄權刻不容緩。(記者王旭 劉明洋 周文其 方棟 蘇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