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報道,2024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白天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白天輝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輝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在項目收購、企業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8億余元。法院認為,白天輝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
近年來落馬的“老虎”中,貪腐10億以上的并不多見,而上一個因貪腐被判處死刑的也來自華融。據報道,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有關部門認定,賴小民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余元。賴小民上訴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倒下來”。“一端一窩”的團伙腐敗,反復證明反腐并未走到終點。相反,腐敗既是慢性病,更是傳染病,一旦“關鍵少數”失守,腐敗這個“病毒”就會恣意擴散,形成利益共同體后就很難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淘汰。公共輿論場上,網友多圍觀賴小民受賄17.88億元,白天輝受賄11.08億元。從“X千萬”到“X億”,到如今的十億級別,腐敗官員的貪欲確令人瞠目結舌。
從國內實踐來觀察,死刑逐漸減少已是既成事實。在總的原則上,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具體到貪腐案件,根據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對貪腐官員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須符合“四個特別”,即: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
雖然白天輝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并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均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法院認為,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賴小民案、白天輝案再次將“四個特別”清晰展示在我們面前。于法律效果上說,這兩起死刑個案,彰顯了法律的嚴肅性和震懾力。死刑并不是一個高高在上、備而不用的擺設,而是實實在在的一項刑事司法制度。只有真正適用于司法實踐,通過個案走進公眾,才有可能走進官員內心,并告誡那些僥幸的后來者:任何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依法嚴懲。無法外之官,也無法上之權,這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
嚴格依法適用死刑,包括對符合“四個特別”要件的貪腐官員判處死刑,合乎民眾對正義的樸素期待,將有效增強公眾對反腐斗爭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將減少因貪腐導致的社會資源分配不公,有助于緩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穩定與和諧。
死刑判決指向不敢腐,制度建設指向不能腐,道德修養指向不想腐,這一體三面從來不是非此即彼的單選題,而是共同織就廉潔之籠。任何一面缺失,都將導致腐敗之手破籠而出。
白天輝案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即有對白犯罪行為的依法評價和恰當處罰,又通過依法裁判回應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輿論場上,不乏有以“不能腐”否定“不敢腐”的論調,實是失之偏頗。制度建設上的短板,應在制度建設處尋找,并及時封堵。從來沒有一蹴而就的反腐,“單兵突進”也解決不了腐敗問題,系統治理要求“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須齊頭并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