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介紹,轉供電主體應按終端用戶電表類型執行對應電價政策(市場交易電量除外)。其中,對不具備峰谷分時電表計量的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按照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的平均電價加合理損耗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且損耗率最高不得超過10%。轉供電主體實際損耗率低于10%的,按實際損耗計算;高于10%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
今年自2月1日起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大工業電價的用戶電費,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通知》要求,各轉供電主體要按照國家和山西省出臺的電價降價及優惠政策,開展收取電費行為的自查自糾。尚未將降價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轉供電主體限于12月31日前將上述降價政策紅利傳導至每一位終端用戶,不得截留。(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