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按照上級工作部署,交巡警邯山二大隊七中隊在轄區開展巡邏防控、保障交通工作。
下午16時20分許,一輛車牌號為冀D××××L的黑色海馬牌小型轎車沿浴新大街由北向南快速行駛而來,當車輛行駛至敬侯街與水廠路交叉口附近時,七中隊執勤民警將其攔停并進行例行檢查。當場發現該駕駛員說話不連貫,意識不清醒,身體左搖右晃站立不穩,執勤民警同時發現車內有大量酒精味道,并且現場只有駕駛員一人在車里,遂對該駕駛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發現酒精數值高達156mg/100ml,該檢測數值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隨后執勤民警對駕駛人侯某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將該駕駛人帶至明仁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邯鄲市司法鑒定中心對駕駛員侯某血樣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與呼氣式酒精檢測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條、一百零四條、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對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和駕駛證,將駕駛人移交執法辦案中心。
于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