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竇煜東
6月29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董某等1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2月27日,淇濱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逃稅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石某甲、石某乙等11人有期徒刑9年3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刑罰。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董某、石某甲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0年以來,被告人董某為獲取非法利益,組織籠絡社會閑散人員,以2011年8月在淇濱區某酒店附近實施的聚眾斗毆犯罪為標志,逐步形成以董某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馬某、劉某、劉某甲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劉某乙、董某甲、張某、趙某、侯某為一般參加者,組織領導者明確,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先后以淇濱區某小區項目一期工程工地、鶴壁市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鶴壁市某商務酒店有限公司為依托,采取對違反組織紀律成員石某丙當眾進行訓誡、體罰;為骨干組織成員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馬某統一購買車輛;組織成員可以優先租賃步行街商鋪進行經營;為組織成員免費提供毒品進行吸食;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等手段對組織成員進行籠絡控制。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逃稅、故意傷害、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后,董某為鞏固組織在社會上的強勢地位、籠絡組織成員,通過積極協調運作或通過中間人調解賠償被打傷人員損失、安排組織成員作偽證、幫助組織成員外逃躲避等方式逃避打擊。
該組織在時任淇濱區城市管理局二大隊大隊長王某的幫助下,依托鶴壁市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新世紀廣場西步行街進行管理控制。在此期間,該組織欺行霸市,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獲取經濟利益;通過偷逃稅款、拒不交納某酒店房租、開設賭場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該組織通過以上違法犯罪活動,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并以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嚴重破壞了淇濱區區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符合法律規定,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