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魏瑗 通訊員 梁現學
“謝謝你,我們的租賃協議已經簽好了,我可以踏踏實實地養雞了。”8月12日,劉某在電話里對山城區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說。
近日,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權案件。原告某國有公司在山城區某村有幾間閑置的廠房,被告劉某未經該公司同意在廠房內養雞。原告發現后,為了使國有資產不受侵害,要求被告劉某搬出廠房。山城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劉某上有80多歲的父親,下有3個兒子,是村里的貧困戶??紤]到辦案不應該只追求法律效果,還要追求良好的社會效果,判決劉某搬出廠房,可能會導致劉某一家人的生活更加貧困,承辦法官便與鄉干部、村干部多次討論解決方案,并多次與原告溝通、協商。最后在原告的積極配合下,雙方達成和解:在不影響使用廠房的情況下,原告同意租賃一部分廠房給劉某使用。承辦法官全力促成和解,既保障了貧困戶順利創業,又保障了國有資產不受侵害,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