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報融媒體首席記者 張志嵩
“白天還好,經常晚上9點到10點的時候,垃圾就會從天而降。”8月23日,鶴壁經濟技術開發區榮基春城小區3號樓一樓住戶孫女士向記者反映,樓上經常有居民高空拋物,這種情況已經持續了2年。
孫女士是一樓住戶,她搬到榮基春城已經5年了,隨著住戶越來越多,2年前至今,樓上總有住戶往下扔垃圾。“雞蛋殼、青菜葉子、泡面碗,大部分是廚余垃圾,偶爾還有水瓶之類的。夏天特別招蚊蟲,我們不得不去清掃。”孫女士說。
當天,記者在3號樓南側看到,樓下確實還有垃圾未清理,孫女士的臥室窗戶正對著那片地方。“晚上經常是呼呼啦啦一陣響,垃圾就落了下來,臟不說,我還經常被嚇醒。”孫女士十分無奈,為了不被打擾,臥室窗戶常年緊閉。
因為高空拋垃圾都發生在晚上,孫女士也無法確定究竟是樓上哪個住戶,她也嘗試在樓道口張貼提示語,但并沒有效果。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只能安排工作人員多打掃。”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里沒有安裝高空攝像頭,也沒有預算安裝。“這是個別業主的生活習慣問題,這種情況只有3號樓有。我們也在微信群里不斷發出高空拋物所帶來的危害提醒,甚至挨家挨戶上門介紹,但沒有效果。”
“其實樓上住戶就那么幾家,范圍很小,我們都走訪過,但是沒有人承認。沒有證據,我們也很無奈。”該工作人員說,他們只能多宣傳、多提醒。
法律如何保護“頭頂上的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規定,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據網易)
故意高空拋物最高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019年11月,最高法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根據這份意見,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高空拋物所涉犯罪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高空墜物所涉犯罪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