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鶴壁市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鶴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鶴壁市停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通告如下:
一、在城區道路及公共場所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在停車泊位或停車區域內停放,嚴禁在車行道、人行道隨意停放,不得停入綠地、堵占消防通道,禁止占用公交車、救護車等專用停車泊位。
二、在允許停放的道路和場所,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須統一朝向、順向停放。機動車停放不得壓越標線或超出泊車位標線外停放。
三、沿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商場、醫院、學校、公園、居民小區、商務樓宇等人員密集單位應在所屬產權空間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滿足日常停車需求。
四、臨街單位和商戶要落實“門前四包”責任,對違章停放的機動車、非機動車予以勸阻、制止和舉報。
五、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長期占用臨時停車泊位或挪作他用。
六、對未按要求停放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范圍為鶴壁市建成區。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共同營造創建文明城市良好的城市環境。
鶴壁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