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備受社會關注的《焦作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表決。該《條例》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后,將正式向社會頒布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是焦作市民生活習慣的一次重大革命。”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王安平表示,立法過程中,特別注重吸納省人大、省直部門及市民意見,強調法規可操作性,確保這部法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條例》共58條,分為10章,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與運輸、分類處理與綜合利用、促進與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焦作的生活垃圾如何分類?《條例》參照《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作為基本分類標準,其中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同時,明確規定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操作指南,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向社會公布。
《條例》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方式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建立了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投放時間地點、規范設置收集容器、進行宣傳指導等職責。為提高分類投放質量,還規定投放人未按標準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垃圾混收混運、“拋漏灑”等現象,《條例》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主體、方式和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應當使用密閉且有明顯分類標志、標識的車輛,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運輸,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等。
根據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要求,《條例》對生活垃圾不同的處理方式分別作了規定,明確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和處理臺賬,不得將已經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