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犬只傷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條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決定在城區范圍內開展集中收容流浪犬只和規范居民養犬行為行動,特通告如下:
一、集中收容市區(含各城區主城區部分及解放區、山陽區的城中村)內所有無主流浪犬只,進行集中圈養。
二、市民喂養的寵物犬和其他犬只,出門必須有成年人以繩索束引,并負責隨時清理其糞便。
三、城管部門將加大巡查力度,對不清理糞便的犬只主人將按《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無成年人用繩索束引的犬只,會被視為無主流浪犬進行收容。
五、不按規定束引犬只(遛狗)影響他人及阻攔妨礙收容工作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集中行動時間為2020年7月25日至9月25日。
七、各城區舉報電話為:
解放區:17639179201(解放)17639179202(焦南)
山陽區:17639179203(山陽)17639179204(定和)
中站區:17639179205
馬村區:17639179206
示范區:17639179207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城管局
焦作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7月23日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75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章第35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章第28條第五款:禁止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第四章第30條第11項:牲畜或者寵物的攜帶者對牲畜或者寵物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