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訊(記者郭衛艷)養了一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張先生將妻子李女士告上法庭。7月14日,山西晚報記者從晉城中院獲悉:張先生獲賠精神損害賠償金15000元。
張先生與李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于2016年12月登記結婚。2017年1月,辦理結婚典禮,并按照女方要求,給了100000元彩禮。按照張先生的說法,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李女士脾氣暴躁,不體諒他賺錢的不易,還經常辱罵毆打其父母。因此,婚后雙方很少在一起生活。
2018年初,李女士與婆婆爭吵后外出租房居住,隨后,張先生將其接回家中。2019年1月,李女士生下一男孩。同年2月,因為爭吵李女士帶兒子離開家。張先生與李女士開始分居生活。從2019年4月開始,孩子一直由張先生撫養至今。其間,李女士宣揚兒子并非張先生親生。張先生及家人因此產生懷疑。2019年5月,張先生自行委托某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檢測報告》的鑒定意見顯示:不支持張先生與孩子之間存在親生關系。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孩子非原告張先生之子,李女士的行為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傷害了雙方的夫妻感情。故對于原告張先生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因孩子并非原告張先生之子,所以應由其母親即被告李女士撫養。原告撫養孩子期間必然產生撫養費用,酌情判令李女士支付張先生撫養費8000元。因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被告應退還原告部分彩禮,但退還比例不宜過高,酌情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彩禮款50000元。至于李女士所述的陪送財產,因李女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陪送財產,對于張先生認可的陪送財產,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女士與他人生育一子,其行為違背社會公德,侵害張先生的人格尊嚴,給張先生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酌情判令李女士支付張先生精神損害賠償金15000元。同時,李女士應支付張先生因進行親子鑒定產生的鑒定費3600元及差旅費800元。
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晉城中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