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
對城區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
進行了突擊檢查
檢查中發現并查處
一起非法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案件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
在現場檢查中發現
晉城市城區韓超廢舊金屬收購站
非法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共326塊
(折算1.841噸)
對此環境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果斷采取措施
立即查封非法收集、貯存的廢鉛蓄電池;
迅速與有《危險廢物許可證》的企業溝通,及時把非法收集、貯存的廢鉛蓄電池移交給有危險廢物許可證的企業規范化處置;
對該廢舊金屬收購站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
要求該廢舊金屬收購站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廢物許可證》不得非法收集、貯存危險廢物。
廢鉛蓄電池內含有鉛、鎘等重金屬及酸、堿等具有危害成分的電解液,若處置不當,會對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威脅人體健康。目前已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其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都有嚴格的規定,只有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才能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根據新《固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下一步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
將聯合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
對全市涉及危險廢物
經營、產生、運輸、處置等單位
進行為期3個月的執法檢查
進一步打擊危險廢物等
生態環境保護違法犯罪行為
全力保障晉城市生態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