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42726197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鎮(zhèn)**村**組,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晉城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高平市人民法院批準,2020年2月1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42726198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鎮(zhèn)**村**組,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犯盜竊罪,2018年7月18日被山西省新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7000元,2019年10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晉城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高平市人民法院批準,2019年12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伙同竇某某(另案處理)、張某甲(未歸案)、宋某某(另案處理)等五人,攜帶探桿、鐵鍬、吊土袋等盜墓工具,從運城市新絳縣出發(fā),乘坐由宋某某駕駛的車輛竄至高平市河西鎮(zhèn)西里門村西側西里門遺址一帶進行盜墓。當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使用探桿在西里門遺址東南方向約100米的田地內探測確定古墓位置并作標記后,返回高平城內入住賓館。2017年4月24日晚至4月25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與竇某某、張某甲再次乘坐宋某某駕駛的車輛,竄至事先探好的古墓葬位置,使用盜墓工具開挖盜洞,盜取古墓葬內青銅編鐘約9個、青銅鼎、青銅盤、青銅戈各1個,還有石罄、瑪瑙珠、玉石等物件若干,后由宋某某駕車接應,攜帶被盜掘文物逃離現場回到新絳縣。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等人將所盜文物變賣,青銅編鐘賣后得款15萬元,每人分得贓款3萬余元。
經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鑒定,被盜墓葬是一座春秋時期墓葬。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的毀壞和遺存物的缺失,對春秋時期歷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高平市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伙同他人共同盜掘古墓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以認定為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認罪認罰,亦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對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