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聲稱減肥壯陽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質量違法和加油站計量作弊、“神醫”“神藥”等虛假違法廣告、醫療美容領域虛假宣傳、翻新“黑氣瓶”、超期未檢電梯、面向未成年人開展“無底線營銷”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緊密相關的違法案件。
本期“鐵拳行動曝光臺”曝光的是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濟源市××超市未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未進貨查驗案。
濟源市××超市未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未進貨查驗案
01
案情回放
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濟源市××超市檢查時,現場發現當事人在售的食鹽不能提供合法購進渠道,從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三個品種,以1元/袋和2元/袋的價格在店里零售,違法所得1090元。且在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02
以案說法
當事人未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二)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食鹽”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114袋;2.罰款1357.5元。
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109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1090元。
綜上,針對當事人的多項違法行為,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購進的剩余食鹽114袋、沒收違法所得1090元和罰款1357.5元的行政處罰。
03
案件警示
《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生產、經營、銷售責任主體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明確食鹽應當定點批發,合法進鹽、定點進鹽。商家必須做到食鹽進售“有理有據”。食鹽經營者要加強“第一責任人”意識,自覺從正規渠道,定點購入符合規定的食鹽。
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對食鹽市場和食鹽經營合規合法經營的監管,同時加強食品、藥品、工業產品、特種設備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重點領域,重拳出擊,千方百計構筑民生領域"三品一特"安全的“銅墻鐵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