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城晚報訊 找朋友借錢,借款人以償還高額利息或違約金作為許諾,盡管是你情我愿,但違約金若是過高,法律不予支持,一切都只是空頭支票。李某和張某是朋友關系,幾個月前,張某因為資金周轉不開,向李某借款3萬元,口頭承諾一個月之內償還,并給李某打了借條。
雙方約定還款時間到了,張某僅償還李某3000元,剩余2.7萬元一直未能還上。
之后,張某多次拒接李某電話,李某一氣之下將張某訴至信都區人民法院。
9月11日,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時,張某稱李某是她很好的朋友,借李某的錢自己肯定認賬也肯定償還,只是現在生意上出了點問題拿不出這些錢,剩余款項張某保證在兩個月內一定可以償還。
為了表示對朋友的歉意和誠意,張某提出如果自己超過兩個月未能償還,其愿意另外支付李某1萬元違約金。
李某爽快地答應,并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
“個人之間借貸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的總和司法保護均有上限,不是想約定多少就能約定多少。”法官向雙方解釋,張某雖自愿提出逾期還款給付1萬元違約金,李某也同意,看似是雙方自愿,但這種高額違約金超過了雙方借貸行為發生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存在很高的風險,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予以支持。
最終,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重新約定了違約金。
(邢臺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冀文龍 通訊員韓振花 趙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