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蜀黍執勤的過程中
有時會遇到不配合
甚至是阻礙執法的情況
這里,蜀黍再次說明
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權威不容侵犯
服從警察指揮,維護良好交通秩序,本是每一位交通參與者應盡的法定義務,然而,有些人卻任性到家了……
4月2日,邯鄲肥鄉交警大隊呂營中隊負責人賀占衛帶領輔警李楊楊、馬林征、張曉剛等人在肥鄉區翟固路口執勤時,查獲一輛“電猴”且無證駕駛,民警在扣留車輛時,一輛面包車(駕駛人葛某某,屯莊營鄉東周寨村人)突然停在民警面前,并對民警進行阻攔,民警賀占衛上前亮明身份并告知扣車緣由,但葛某某仍然妨害民警執法。在民警多次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強行帶離,在帶離過程中,葛某某突然對民警賀占衛和輔警進行人身攻擊,造成民輔警不同程度受傷。肥鄉區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葛某某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察,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4月7日下午14時許,肥鄉交警大隊女子中隊執勤人員在美食林路口開展治理非機動車違法行為時,一女子(肥鄉鎮潘村趙某某)被民警寧江令及工作人員栗丹丹查處,該女子極其不配合處理自己的違法行為,并對執勤人員進行辱罵,阻礙了民警的正常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河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之規定,肥鄉區公安局依法決定對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俗話說:“酒壯慫人膽”,4月2日下午16時許,李某某(屯莊營鄉東周寨村)酒后不帶口罩在肥鄉區交警大隊大門口大喊大叫,不配合門衛測量體溫和來客登記,要強行進入交警大隊,不聽交警人員勸阻,并辱罵推搡交警隊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河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之規定,肥鄉區公安局依法決定對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對于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干擾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公安機關采取“零容忍”態度依法嚴辦,絕不姑息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