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下午,東阿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巡回法庭公開審判一起濫伐林木案,以濫伐林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東阿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巡回法庭是黃河流域首個環境資源審判巡回法庭,此案是該法庭建成以來審判的第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楊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丙以45500元的價格從某公司購買位于艾山村的楊樹269棵,并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采伐249棵楊樹出售牟利。經鑒定,涉案樹木蓄積量為43.0127立方米。公訴機關認為,四被告人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該案的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同時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四名被告人所伐林木地點位于黃河森林公園自然規劃區內,其行為致使瀕臨黃河的森林涵養水源、土地保持、固碳制氧等生態環境功能減退,破壞了區域生態環境,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要求四名被告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四名被告人根據專家的評估意見,自愿承擔生態修復費用4428元,該款項已履行完畢,并在《聊城日報》公開賠禮道歉。目前,東阿縣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請求全部實現。
該案適用“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大合議庭模式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四名被告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任意砍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鑒于四被告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繳納生態修復費用,認罪悔罪,亦可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法院遂依法對該案作出上述判決,并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