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介紹《聊城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市人大常委會、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有關負責人出席發布會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聊城市是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文物資源豐富,全市普查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有931處,登記在冊的博物館、紀念館有15家,館藏文物有89269件(套),保護好傳承好這些優秀文物資源是全市人民的期盼。2019年,聊城市立項《條例》立法調研項目。經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反復修改,《條例》于2021年6月18日經聊城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于2021年7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五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文物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條例》主要內容和特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提出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文物保護原則,確立了文物保護管理的組織架構。《條例》在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工作方針的基礎上,提出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的主體責任,突出了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文物保護職責等。二是落實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要求,細化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制度。“四有”,就是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是推動文物保護單位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條件。三是落實了有關建設項目用地“先考古、后出讓(劃撥)”的政策要求。四是突出聊城地方特色,設立了特別保護規定。《條例》第二章設置“特別保護規定”一節,這是這部法規的一項立法創新。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結合聊城實際,《條例》第二十三條列舉了聊城市應實施重點保護管理的不可移動文物,如光岳樓、聊城山陜會館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部分省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等。五是明確了文物合理適度利用應當遵循的規范。六是強化了文物保護管理人才隊伍保障。《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聊城市基層文物保護隊伍專業人才不足、管理人員能力不足的現狀,提出了相應的制度保障。七是科學合理設定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